有關旨揭計畫社區發展協會申請補助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經社會局核准立案且符合下列條件之社區。
(一)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並檢送會議紀錄(含年度預算、決算、上年度工作報告、新年度工作計畫等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者。
(二)於任期屆滿辦理改選。
未符合前項第二款條件者,如經本所輔導並確認,已明定召開相關會議或辦理改選之時程者,得予補助,並應於完成前開會議或改選並將會議紀錄(含年度預算、決算、上年度工作報告、新年度工作計畫等資料)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辦理核銷請款。
二、申請及核銷文件表單如下:
(一) 申請文件應備齊:申請書、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及社區基本資料表等相關文件。
(二) 核銷文件應備齊:領據、原始憑證正本、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機關分攤表、成果報告(含照片)、執行概況考核表及自籌款影本等相關資料。
三、補助原則:
(一)每項計畫,申請單位至少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
(二)誤餐費每人每餐最高 100 元;另倘辦理社區觀摩得申請桌餐,每桌最高補助 3 ,500。
(三)不予補助之活動及項目如下:
1.辦理旅遊活動、會員大會、聚餐聯誼、慶生等活動。
2.有關宣導品、摸彩品、紀念品、獎金、獎品與資本門(含建築及設備,如土地購置、營建工程、交通及運輸設備、其他設備)
等項目。
(四)雜支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百分之六。
四、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法務部業設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供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98/6602/625859/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