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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屏東縣枋山鄉公所公告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

二、因義務人行蹤不明,致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特以公示送 達,並已將公告黏貼本所之公告欄,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 發生送達效力。

三、請義務人於公告之次日2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印章於上 班時間至本所民政課領取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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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22
  • 發布日期: 2024-04-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