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林先生、李先生、張小姐 分機:109、124、119 諮詢櫃台:100、101、107、141、142、143、102、140
申請方式:
□請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親送或郵寄,至幼兒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至教育部指定之資訊網站(https://e-service.k12ea.gov.tw)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一、本津貼自一百零八學年度(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補助且開始受理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申請表正本(如下方附件)
□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之身分證、印章
□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幼兒之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詳細記事,不得為省略記事)
□申請人其中一方或幼兒本人之郵局帳戶影本
□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第2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提供證明文件,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選備文件(請參考申請表)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幼兒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得請領本津貼:
1.有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以下簡稱幼兒)。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前項規定請領本津貼:
1.幼兒就讀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期間。
2.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本津貼補助基準如下:
1.幼兒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第二胎六千元、第三胎以上七千元。
2.以月為核算單位。
3.中途入(離)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者,以入(離)園當日起計;當月就讀日數十五日以下者,依第一款予以補助;逾十五日者,當月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