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發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以下簡稱生活補助):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二)低收入戶。
(三)中低收入戶。
(四)全家應計人口之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38,589元。
(五)全家應計人口之所有房屋、土地及田賦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746萬元。
(六)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為一人時,合計未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七)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須請身障者備齊文件送件後,由公所依財稅資料審核,並未超過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標準者,方能補助。
倘符合領取身障補助資格,且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可一併填寫就業服務轉介單,由本所於補助核定符合後協助轉介就業單位。
承辦人:黃先生 分機127 業務諮詢電話:126.142.143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