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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機關安全維護宣導--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其行為應遵守的規範為何?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其行為應遵守的規範為何? 

A:(一)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並應注意維護國家、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二)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不得有下列情事: 

1、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2、違反兩岸條例第五條之一或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擅自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3、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資訊。 

4、從事其他法令所禁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而未經許可之事項。 

5、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不得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 

(三)公務員赴陸進修之規範如下: 

1、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11條規定,適用許可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不得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此修正條文包含現職人員不得以進修為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或以其他事由申請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亦不得從事進修活動。 

2、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背面所載「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政府現階段並無規劃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之政策,公務員不適宜進入大陸地區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各機關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人事法令於差勤與管理上從嚴管制。 

3、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59日總處培字第1030031966號函及銓敘部103527日部法一字第1033850237號函,業已通函各機關,政策上政府現階段並未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包含進入大陸地區及在臺以遠距教學或函授方式進行「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進修活動。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9-10
  • 發布日期: 2024-09-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