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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3月消費警訊-貸款對象須慎選,補習服務有保障

貸款對象須慎選,補習服務有保障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新聞稿)

日期:109/03/11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報名短期補習班學習各種知識及技能,為繳納補習費用,常發生「假分期真貸款」之爭議。為使消費者明確知悉何人為貸款對象,並強化消費者權利保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業將教育部提報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審查完竣,並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俟教育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避免立約人個資外洩
刪除立約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降低消費者對其個人資料外洩之疑慮。
二、    明定賦予消費者貸款償還之抗辯機制
(一)    付款方式如為短期補習班提供消費者與第三人簽訂消
費借貸契約,短期補習班無法提供服務時,消費者可檢附文件申請止付貸款餘額。
(二)    雙方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
或解除。
三、    增列「履約保證保險」為履約保障機制
教育部已公告「履約保證保險」亦屬履約保障機制之一(107年12月22日臺教社(一)字第1070209883號函),為期明確,俾利消費者辨識,爰增列於規範中。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若有辦理信用貸款之需求,請盡量選擇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作為貸款對象。不論貸款對象為何人,請務必詳閱消費借貸契約,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借貸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消保處亦呼籲短期補習班業者,所提供之補習服務契約內容應符合「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倘契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16
  • 發布日期: 2020-03-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