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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住宅租金補助(承辦人及分機:陳小姐114、何小姐115、楊小姐116)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房屋租金補助
(註:300租金中央租金補助請洽台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住宅服務科,電話:04-22289111轉69300)

一、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須所屬市列冊之無自有住宅低收入戶且有事實租賃者,其房屋事實以契約書認定之。
(二)申請人及其他列冊低收入戶家庭成員須均無自有住宅,且符合下列居住情況:
1.非房屋三親等境內聯屬房舍。
2.未受政府房屋或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或未承租政府辦理的社會住宅者。
3.未接受政府機關辦理的優惠住宅貸款,包括承購公有眷屬房地、辦理公教住宅貸款、廠房建購及修改撤銷住宅貸款及內政部輔助人民自購和自建住宅貸款等。
4.須獲政府補助住宿費用。
5.申請人之戶籍地及所房屋住宅,均須座落於本市。
6.所承租建築物主要用途應為住宅使用,且申請人不得將房舍做營業使用。
(三)申請人須同時為租賃契約承租人,惟專案核列屬於低收入戶者,得由信託或監護人接代理申請之,若皆無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可協助時,由業主責社工援助申辦。

二、補助原則:(
一)同一列冊之家庭成員如分居兩地址(或兩地址以上)者,以補助一戶為限。
(二)列冊兩戶共同居住於同一地址,亦以補助一戶為限。
(三)若專案核列屬於低收入戶者,該非同住之直系血親有自有住宅亦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基準:
以戶內低戶收入列冊數作區分,基準如下:
(一)戶內列冊五人以上者:每戶每月補助新台幣五千元。
(二)戶內列冊二至四人者:每戶每月補助新台幣四幣千元。
(三)戶內列冊一人:每戶每月補助新台幣二千元。
前項人口數計算與同一列戶戶收入相同。

四、應備文件:
(一)台中市低收入戶房屋租金補助申請表。
(二)房屋租賃書影本二份及房屋租賃有效期限須超過三個月。
(三)申請人(列冊者)撥款郵局帳戶存簿影本一份。
(四)最近三個月建物第二類謄本或最近一年度課稅明細影本一份。

五、申辦程序:
(一)申請人附則採申請制,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符合資格申請者,申請於時切未領結有政府補助發給同性質補助之補助。
(三)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欠缺時,區公所應通知申請人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或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期者,駁回其回補申請期。
(四)如未將租賃到提供新的租賃契約重新提出申辦,不予補充補助。
(五)如租賃地址有變更者,則應檢附最新租賃契約及應備文件,對十五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重新審查。租約提前終止者,應於十五日內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告知,若未符合資格致有溢領款項將追回。

六、審查作業:(
一)區公所應查調全戶不動產,確認申請人及其他列冊家庭成員是否均無自有住宅,申請人亦得徑行檢附家庭成員之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且未房屋三親等境內親屬之房舍。
(二)區公所應先審查建物第二類耆本,以核對承租住所與租賃契約是否相符,並確認是否為住宅用途,若該承租建物無第二類耆本,則由課稅明細或其他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住宅使用之文件認定之

(四)區公所完成資格審查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房屋契約送國稅局。當年度有補助資格取消或契約異動情況,函報本府住宅主管機關、國稅及地方稅徵機關。
(五)區公所應於受理低收入戶申請案件時,一併受理本補助補助申請資料,俟審查資格核定後,確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則通知申請人備齊應備文件辦理補辦審查,若核定低收入戶申請補助者,可自後續定戶補助申請,申理案件及總理清

七、補助方式:
(一)由區公所調查、核定後造冊送社會局按月將補助款撥款入申請者帳戶。
(二)補助期間原則當申請月起至上年十二月止,惟租賃契約期間若未至當年十二月,僅補助至租賃契約當月止終止。
(三)如申請人死亡,其家庭戶內冊人口符合低收入戶補助補助資格者,可變更申請人,應在死亡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重新審查,經審核通過後即續予補助。

八、獲政府同財產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申請人有虛不實或重覆申請本項補助款之事,除依法追回已請領之補助費用,若有涉及民、刑事責任者,依法追究辦。

九、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4-22289111轉37241劉社工員

十、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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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6-02
  • 發布日期: 2016-02-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