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業務,如符合租金補助資格之住宅租賃承租人,經訴訟外調解或調處程序仍無法解決租屋糾紛時,自114年9月30日起,得依「住宅租賃糾紛法律扶助規定」向該基金會申請法律文件撰擬、律師代理等法律扶助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