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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年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第4、5款、儘後召集第4款申請事宜

台中市後指揮備部116年後備軍人緩、逐、盡召宣導目標

設籍台中市,具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力,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4、5之緩召申請條件者,請於115/4/1日至4/30日停止;

符合兵役法第30條第4款盡召條件者,請於115/4/1日至5/31日止,向戶籍地區公所詢申辦116年緩、盡召;另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3款及兵役法施行法第29、30條件者,

請依附相關證件證件單位洽辦,或洽詢電台中市後備指揮部(電話:231347885656465656435656452313476323130633) ),逾期不予受理。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4-10
  • 發布日期: 2026-03-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公所‧人文課
  • 點閱次數: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