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後指揮備部116年後備軍人緩、逐、盡召宣導目標
凡設籍台中市,具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力,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4、5款之緩召申請條件者,請於115/4/1日至4/30日停止;
符合兵役法第30條第4款盡召條件者,請於115/4/1日至5/31日止,向戶籍地區公所詢申辦116年緩、盡召;另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3款及兵役法施行法第29、30條條件者,
請依附相關證件證件單位洽辦,或洽詢電台中市後備指揮部(電話:23134788轉565646、565643、565645或23134763、23130633) ),逾期不予受理。

Facebook
Twitter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