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 一百十五 年 二 月 五 日 修正之條文,自 一百十五年七 月一日施行。 但 新生兒為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 日以前出生 者適用中華民國一百十三 年十二月 五 日修正發布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