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高雄市立鳳山國民中學115年1月2日高市鳳山國中教字第11470774800號辦理。 二、 為辦理強迫入學條例相關作業,受文者林士風因送達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爰依前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逕向本所洽領,逾期即視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