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期間:即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或經費用罄為止。
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年滿65歲(原住民為55歲以上)之低收入戶,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聽力退化損失之範圍45分貝至110分貝。須檢附6個月內經健保合約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聽力圖正本。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第2類【b230】、【s260】或【02】(聽覺機能障礙者)。
(二)已領有身心障礙者輔具助聽器補助者,於核定補助後4年內,同一耳位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補助內容:
助聽器每只至多補助新臺幣5,500元,若購買金額低於5,500元,以實際金額為準;購買金額超過補助之差額則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辦理方式
(一) 申請流程:民眾備妥申請文件至各區公所提出申請→公所初審後→函送社會局核定。
(二) 購買:民眾得於接獲核定通知後自行洽社會局特約廠商購買助聽器。
核銷方式
- 特約廠商核銷:民眾前往特約廠商購買,檢具核定公文並簽訂購買切結書者,由廠商向社會局請款。
- 區公所核銷:由民眾購買並先行繳付全額費用者,需檢附核定公文影本、助聽器購買證明、收據、滿意度問卷調查表及核銷請款書等文件,至區公所辦理,經公所審核文件齊全後函轉社會局辦理撥款事宜,或逕洽社會局受理核撥。
案件受理期限
1.申請截止日:每年度11月14日前送達各區區公所。
2.補助款核銷截止日:每年度12月15日前送達各區區公所;廠商於每年度12月15日前寄達社會局(以收文戳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