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保障法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
2、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定
-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 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
- 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
- 補休期限: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