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辦理。 二、 為辦理強迫入學條例相關作業,受文者黃怡靜因送達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爰依前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逕向本公所洽領,逾期即視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