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針對設置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團體家庭及其他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事業贊助補貼。 二、申請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原則:運用在地閒置空間或土地、老人活動中心、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增建方式改造設置。 *相關補助申請應備文件、補助項目詳如附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