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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下稱本辦法)係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於八十七年六月三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為維護中低收入老人經濟安全,簡化地方政府審查作業,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1. 修正全家人口有價證券按價值計算合計金額;所有之土地或房屋,為未超過合理之價值,以玆明確,並符合實務審查之需。又為簡政便民,增訂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人申請本津貼時,免審查其家庭總收入及財產。(修正條文第二條)

  2. 為使同屬社會福利津貼性質之審查基準趨於一致,簡化行政作業,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五條規定,修正家庭總收入及財產,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準用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又為保障已領取本津貼者之權益,增列信賴保護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3. 修正不列入計算土地價值之類型,準用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另為避免因土地公告現值調升,致影響既有領取本津貼者之權益,爰增列保障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4. 為維護申請人權益,明定鄉(鎮、市、區)公所之審查期限;另為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務需求,明定得將部分業務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修正條文第六條)

  5. 增訂本津貼之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以利政府部門將本津貼匯入該專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發給資格重新調查。(修正條文第七條至第九條)

  6. 增訂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領津貼,或領取後發生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領取全部或部分之津貼。(修正條文第十條)

  7. 為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際需求,明定本辦法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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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2-24
  • 發布日期: 2021-11-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