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宣導專區 > 廉政專區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之定義乙案

一、依據法務部108年7月25日法廉字第10805005450號函辦理。
二、有關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於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係指依該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已於設置法規、設立或捐助章程所明定;或另訂有關於補助或交易之規定,該規定並經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者,可認上開依法令規定所為之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尚無利益衝突,應不受禁止限制。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29
  • 發布日期: 2019-07-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