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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餽贈不可收 拒絕退還會政風

【故事簡述】
金好吃公司為青青國中營養午餐承攬廠商,春節將至,負責人詹漏棟備妥1份禮盒致贈校長,校長曾粗心認為只是一般年節禮俗,且價值未超過新臺幣500元,於是收下後分送給教職員享用。數周後,曾粗心因學校營養午餐採購案遭檢舉,經檢調約談後詹漏棟坦承送給校長的禮盒中放了新臺幣5萬元現金,希望學校從寬認定違規事項,但校長曾粗心卻堅稱只是一般禮盒,並未發現現金,所以絕無「收受現金」或「不法對價」之情事。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規定,公教人員不得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青青國中與金好吃公司間訂有午餐採購契約,其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學校教職員對於該公司所為餽贈,應拒絕或退還,並簽報機關首長及知會政風單位。曾粗心身為校長未以身作則,直接且有意收取廠商餽贈之禮盒,無論禮盒內是否另有金錢,已違反上述規定,若禮盒內有現金,更可能涉及「收賄」行為。
【參考法規】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第4款。
【溫馨叮嚀】
受贈財物與收受賄賂之區別,在於交付財物的行為是否有行賄的意思及雙方相互間是否具有對價關係,反之則屬一般餽贈。另具有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的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如雙方具對價關係,縱假借餽贈、酬謝等各種名義變相給付,均難謂與職務無關,不論事前或事後給付,均構成賄賂。公務員於受贈財物之際,應審慎評估是否引發外界不當聯想,遇此事件時當依規簽報機關首長並知會政風機構,以保障自身權益。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1
  • 發布日期: 2019-01-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