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衝法規定,例外情狀包括,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的採購;依法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的採購、標售、標租;基於法定身分申請的補助;對關係人依法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的補助;或禁止反不利公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的補助。

在前述情況中,公職人員、關係人應事先主動在申請補助文件或投標文件中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而機關團體在補助或交易成立後,應主動公開身分關係,讓公眾得以透過網路查詢檢視。但基於法定身分依法申請的補助,例如結婚、生育補助等,則無須表明身分關係。

此外,例外情況還包含,交易標的是由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交易。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公益用途而承租(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每筆1萬元以下,每年度不超過10萬元的補助及交易。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提醒,利衝法規定,公職人員、關係人未依規定表明身分關係或機關團體未公開身分關係者,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監察院已在陽光法令主題網中,提供相關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公開表,各機關團體可參考並下載運用,讓補助及交易行為符合利衝法規定,避免違法情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