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一)未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傷、病者。
(二)未滿六十五歲低收入戶傷、病者,須符合單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台幣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內累計達到新台幣五萬元以上。
二、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上限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新台幣十五萬元
。 )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上限為新台幣七百五十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額度新台幣六萬元。
前項每日之計算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十二未滿二十四小時以小時十二計,未滿十二小時不予補助;就業專人看護金額低於補助金額,以申請人實際支付的看護費用相同,最高不得超過所定上限。
三、申請期限:申請人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起三個月內,移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未予受理。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公立醫療機構或經衛生福利部評審合格之醫院診斷書正本(須註明入院日期、入住病房別及住院期間須請看護員照顧
(三)看護費用收據正本或發票。
(四) 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五) 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僱用請看護員照護證明文件。
(六) 出租請看護員照護,應檢附監護人員之身分證明正反面影本及病患訓練老人、居家老人或相關照顧服務結業證書、證明照影本以及看護員切結書並簽章證明與正本其他相符。
(七)申請人已死亡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具共同委託切結書,由受委託人申請、具領。
(八) 申請人因故無法優先申請,並應檢附委託書,代理人應以申請人一方為優先
。九) 領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十)領收據。
五、承辦人電話: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4-22289111轉37208
六、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