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災害救助經里幹事或里長查報,由區公所核定,其中安遷救助,以「住屋」因災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所稱「住屋」以有設籍且實際居住,並做為臥室、客廳、飯廳及廚廁、浴室之住宅單元為限,如非作為以上之住宅單元使用或未設籍且實際居住情形,則無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