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常見業務問答集Q&A > 社會福利業務 > 兒少扶助及特殊境遇家庭業務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特殊境遇家庭可以得到的協助為何?向那個單位提出申請?

1、申請對象: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 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 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
(3) 家庭暴力受害者。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者。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
(7) 其他經本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2、協助內容為:
(1)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每人每次最高補助3個月。
(2) 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按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核發(110年1月起:2,400元)。
(3)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學雜費減免60%。
(4) 兒童托育津貼: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未滿6歲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立案幼托園所,每人每月1,500元,每學期9,000元(與教育部發放2至4歲育兒津貼不得重複領取)。
(5) 傷病醫療補助: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3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在健保特約醫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6) 法律訴訟補助: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應於訴訟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為限。
(7) 創業貸款補助:年滿20歲並符合申請資格者,持區公所核發之特殊境遇身分認定公文,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
(8) 設籍前新住民返鄉機票費補助:符合請領條件者,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每人每年度最高以補助一次為限)。
3、申請窗口:請逕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辦理。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便民服務,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18
  • 發布日期: 2018-06-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