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115年最低生活費:新臺幣(以下同)1萬6,431元。
二、低收入戶審核標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萬6,431元;動產限額為每人9萬6,000元;不動產限額為386萬元。
三、中低收入戶審核標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為2萬4,647元;動產限額為每人14萬4,000元;不動產限額為579萬元。
四、無扶養能力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同本市115年低收入戶家庭財產限額
4、同一戶籍之申請人應選定一人為代表人,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1)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調查表;(2)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新式戶口名簿;
(3)申請人及申請列冊人口之郵局及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最近一年內頁影本;(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身障證明或租賃契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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