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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

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


105年8月4日衛部救字第1051361955號函修正


一、為配合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統籌調節救災物資,特訂定本規定。


二、救災物資分類如下:


(一)國內捐贈物資:指國內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個人捐贈之物資。


(二)國外捐贈物資: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國外民間團體及個人捐贈之物資。


(三)政府備災物資:指各級政府依災害防救法或社會救助法所準備災區災民膳食口糧、飲用水、醫療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等物資。


(四)民間備災物資:指民間機構、團體所儲存之備災救濟物資。


(五)進口救災物資:指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或公益慈善團體所進口專供救濟用途之物資。


三、救災物資之分配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內捐贈物資:指除依捐贈者指定用途或指定地點使用者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分配處理。


(二)國外捐贈物資:視物資之種類及用途,由國內對口單位會同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災區直轄市、縣(縣)政府共同分配處理。


(三)政府備災物資: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應協調鄉(鎮、市、區)公所儲備足夠之救災口糧、飲用水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以備緊急救濟之需。搶救傷病之重要醫藥衛生器材平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購置,並指定醫療院所及各衛生所儲存備用。


(四)民間備災物資: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予充分掌握,並協調統籌運用。


四、救災物資之調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構完備救災物資物流機制,其方式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訂定接受各界捐贈物資作業計畫(內容包括目的、任務編組、受理各界捐贈作業程序、物資發放分配與管理程序、儲存地點及獎勵等項目),並建立救災物流資源手冊、社會救助團體手冊及本地區發生災害時可提供協助之廠商名冊。


2.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推估發生大規模災害時,就所需食物、飲用水與生活必需品之種類、數量,訂定調度及供應計畫;計畫中應考慮儲備地點、儲備方式、儲備建築物安全等因素。


3.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視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災民安置所需要之膳食口糧、飲用水、棉被、毛毯、睡袋、衣物、帳篷、照明設備等生活必需品及醫療用品,視需要與相關廠商訂定合約,以備緊急調度物資使用。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民間機關、團體所建立之救災物資物流資源及備災中心機制,主動協調建構救災物資物流委託計畫。


5.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將所接獲之全部救災物資分類、統計、彙整後,提供網路查詢。


6.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救災物資不足時,得向存有賑災物資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調度支應,或請求相關機關(經濟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內政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調度。


(二)國內捐贈物資之調節作業方式如下:


1.重大天然災害發生後,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立即成立單一窗口並設置專線電話,辦理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綜合協調統籌調度事宜。


2.鄉(鎮、市、區)公所接受外界捐贈救災物資,應妥為管理,並將品名、數量、管理單位、負責人及聯絡電話造冊(格式如附件一),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3.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捐贈物資資料後,應連同其接受捐贈物資資料,於五日內造冊轉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副知衛生福利部(格式如附件二),如有接受物資調度,應予註明物資品名及數量,以利統籌控管。


(三)國外捐贈物資及進口救災物資之調節作業方式如下:


1.國外捐贈物資應由其國內對口單位協調相關機關依規定辦理通關及提貨等相關手續。


2.進口救災物資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規定辦理;並由申請進口之政府機構或公益慈善團體,依規定辦理通關、提貨及物資運送等相關事宜。


五、救災物資之輸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救災物資由捐贈單位或領受單位直接送達災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災區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自行提貨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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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警政消防,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1
  • 發布日期: 2017-10-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