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原則
105年8月4日衛部救字第1051361955號函修正
一、為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效率暨提昇工作品質,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應秉本原則精神,做好防災、備災及救災等各項準備工作。
二、依災害時段明確掌握救助原則如下:
(一)災害預防階段
1.於災害未發生前,應充分整合轄內民間資源並加以分工。
2.加強公私部門及民間單位之間的聯繫、演練及整備事宜。
3.預先建立災民避難收容處所資料。
4.完成物資管理儲備作業。
5.掌握天氣動態,及時開設適當災民避難收容處所,提供所需民生物資。
(二)災害應變階段
1.於災害發生時,確立行政聯絡單一窗口,局處層級由副局(處)長或指派人員擔任;執行面由救助科科長或指派同仁擔任。
2.主動及時完成災民安置工作,並提供民生物資,必要時協調鄰近縣市提供社工人力支援,俾進行需求調查及心理支持工作。
3.依安置需求調查結果研擬後續配套措施,並加強與災民溝通;同時應掌握時效進行勘災認定工作。
4.對於遭逢重大生活變故者,應及時慰問救助,以撫民情。
(三)復原重建階段
1.於災害搶救工作告一段落,應按前段需求調查結果進行安置重建配套作業。
2.及時發放各項救助經費,協助家園重建及追蹤生活照顧等工作。
三、各級社政同仁平日即應增強防災意識,並加強辦理各項災害救助整備工作,於應變階段時靈活因應以爭時效,災後檢討作業注重經驗傳承,俾使災害救助工作質量俱升。
四、為落實災害預防、緊急應變及復原重建各階段工作,其主要處理原則如下:
(一)建立行政聯繫系統
1.災害預防階段
當天氣動態發生變化時,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衛生福利部以發函、傳真、發送電子郵件及行動電話簡訊等方式,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配合應變事宜。
2.緊急應變階段
(1)中央聯絡窗口
當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衛生福利部即派員進駐,進駐人員先以電話連絡警戒區之社會局(處)長及承辦災害救助業務同仁,準備開始各項應變工作。
(2)地方聯絡窗口
當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地方政府社會局(處)進駐人員應通報中央連絡方式,並以此作為應變期間行政協調單一窗口,增強行政聯繫效率。
3.復原重建階段
當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應由單一窗口互相通知,並將後續追蹤作業回歸一般體系,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地方政府為社會局(處),持續辦理各項災害救助工作,直到全案辦理完竣。
(二)民間資源整合運用
1.資源整合加強分工
平日應調查並確認可參與災害救助民間團體及救災志工,再按團體特性認養或調配災害救助工作,如:協助收容所清潔管理、負責提供熱食服務、給予災民心靈支持,協助家戶關懷訪視等,增強整合效率。
2.配合演練加強應變
辦理防災演練工作時,如:災害防救演習、全民防衛動員(民安)演習、核安演習等,應將民間團體列為辦理單位,全程參與應變演練,俾完備救助體系,亦藉此確認各民間團體及相關單位負責人聯絡管道暢通。
3.定期會報加強聯繫
定期召開民間團體聯繫會報,檢討並規劃有關災害救助重點工作及動員方式,培養工作默契及凝聚共識。
(三)民生物資儲存管理
1.儲備管理
依地區交通路況及物資輸送可能性等,可與廠商簽定開口合約,保證供貨無虞;或依「00直轄市、縣(市)危險區域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範例)」,分三級儲存物資之安全存量以備不時之需,並將合約影本、儲存地點、內容物資及管理聯絡人等資料陳報衛生福利部。
2.管理方式
鄉(鎮、市、區)公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宜成立單一窗口辦理物資管理、配送及定期檢驗物資效期等事宜,並應製作發送流程暨救災物流管制作業,俾免重複發放,影響物資調度。
3.鄉(鎮、市、區)公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宜因地制宜,規劃於偏遠村落或易形成孤島地區設置小型備災場所或據點。
4.民生物資儲備需考量弱勢人口及不同性別需求。
(四)災民臨時收容安置
1.建立避難收容處所資料
平日先行調查安全地區,設定災民避難收容處所,規劃合理收容量,並確認避難收容處所避開災害潛勢區,定期更新且於網站公告有關收容地點、收容量、聯絡人及主要負責人等資料,並陳報衛生福利部。平日並應進行整備演練相關事宜,確定聯絡管道暢通,溝通無虞。
對於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等特殊需求個案,應協請轄內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空餘床位,視需要妥為安置,確保安置品質。
2.收容空間整備
於災民進住前完成場地清潔、消毒及簡易隔間等工作,提供較符人性化的居住空間及相關日常生活用品,如:臉盆、毛巾、牙刷、牙膏、潄口杯、拖鞋、毛毯、墊被及女性與嬰幼兒用品等。
3.收容管理作業
辦理災民資料登記時,可詢問了解其專長,俾加以運用暨鼓勵災民協助相關管理作業,以減輕人力不足問題。
4.收容情形回報
災民避難收容處所管理負責人應於每日三時、六時、九時、十二時、十五時、十八時、二十一時、二十四時,填報收容情形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災相關系統,直到避難收容處所撤離為止,該項資料由地方到中央應具一致性。
5.緊急收容期間
緊急臨時收容以二週為原則,最長不超過一個月,並於開設一週內由社工人員進行中長期安置需求調查統計,俾辦理後續配套措施規劃作業。
(五)災害救助及時慰問
1.慰問救助作業期程
(1)死亡、失蹤及重傷者慰問事宜,如屬認定無疑義者,應於災後一週內完成,但災情重大時不在此限。
(2)房屋租金或生活扶助金之發放,應配合災民避難收容處所撤離時配套作業,以爭取時效。
(3)房屋毀損不堪居住者之安遷救助,應於災後二週內完成勘災作業,並先陳報安遷救助經費預估數,同時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救助經費發放作業。但災情重大時不在此限。
(4)重傷及具認定疑義者,應於災後一個月內完成慰助事宜。
2.執行進度通報作業
(1)死亡、失蹤、重傷名單及災民安置慰助情形,每日上午八時及下午四時定時通報到單一窗口;如應變中心撤除,則應回報衛生福利部,直到發放完畢為止。
(2)安遷救助經費發放情形,亦應於每日下午四時前通報執行進度,直到全案發放完竣為止。
(六)區域聯盟協調運作
1.建立社政區域聯盟
將地方政府按地理區域畫分為北、中、南、東及離島五個區,採「區域聯盟、即時協助」模式辦理支援事宜,當災害發生時以聯盟區域內最近距離之縣市先派員支援受災縣市,如有不足再由次近距離縣市支援。(區域聯盟運作表如附件)
2.社政支援人數方式
(1)地方政府應先就轄內社政人力整編工作小組,如仍不足再向聯盟協調支援。
(2)聯盟區域內所轄社政(含社工及督導)員額十人以下者支援二人,十一至二十人者支援四人,二十一人至三十人者支援六人,三十一人以上者支援八人(支援四人以上至少需含一名公部門社工督導)。
3.支援工作內容
建立受災戶資料及需求調查、提供相關諮詢及整合運用民間資源、提供災民簡易創傷輔導與心理支持、協助發放慰助金及濟助物資等。
4.所需經費支應
啟動區域聯盟運作所需社政人力之專案差旅費、輔導費及雜支等經費,除由區域聯盟縣市相關預算支應外,亦可按支援之區域距離及天數,由衛生福利部所編列規劃建立社工專業相關經費項下予以補助。
五、訂定救災工作手冊
地方政府應訂定災害救助工作手冊,包括「災民收容安置」、「民生物資整備」、「結合民間團體參與」等三大計畫,詳細擬訂分工編組、具體作業流程及實施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