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糧食及民生用品儲存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3日府授社助字第100010149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府授社助字第102019710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09月23日府授社助字第1050205628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避免糧食及民生用品(以下簡稱救濟物資)供應斷絕,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以確保居民救濟物資供應,特訂定本要點。
二、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由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辦理。
三、臺中市轄內危險區域依交通特性,依下列規定區分為三級儲存原則,預存救濟物資:
(一)山地、孤立地區:其主要出入交通幹道易因山崩、土石流等致交通中斷,無其他替代道路者,救濟物資以十四日份為安全存量。
(二)農村、偏遠地區:災害發生後,考量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電等之搶通復原所需時間,救濟物資以三日份為安全存量。但區公所得依地區所在位置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訂定糧食儲存日數或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
(三)都會、半都會地區: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者,救濟物資以簽訂開口契約或物資供應契約為原則。
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救濟物資備災者,應於契約內明定廠商不得以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任務。
區公所每年儲備之安全存量至少需包含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保全對象範圍,由區公所依聚落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定之。
四、救濟物資儲備品項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食米: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
2.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
3.其他如罐頭、奶粉(嬰兒、成人)、餅乾口糧等,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自備或運用開口契約廠商儲備數量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日用品類:牙刷、牙膏、衛生紙、衛生棉、尿布或尿褲、急救箱、手電筒及電池等,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五、救濟物資供應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食米: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2.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3.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等,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四)日用品類:牙刷、牙膏、衛生紙、衛生棉、尿布或尿褲、急救箱、手電筒及電池等,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六、救濟物資取得與配發原則如下:
(一)救濟物資之取得,由本府或區公所依相關規定準備轄區民眾救濟物資。
(二)救濟物資之配發,由區公所指定專人負責,將救濟物資分送至各危險地區之固定地點存放及管理;因道路中斷,無法及時搶通,救濟物資或民間捐贈物資依前點所定供應原則發放,其運補日數由本府或區公所視災區狀況決定。
七、救濟物資之管理與屆期物資處置原則如下:
(一)救濟物資購置及儲存,區公所應指定專人管理,並按季定期盤點。遇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得派員或授權由當地里長、指定團體或特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二)救濟物資由區公所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比照第五點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區公所於救濟物資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公開拍賣,其拍賣所得作為補充購置費用。
2.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所列救濟物資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作業,由區公所造冊管理並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底將成果報本府備查,相關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