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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臨時避難收容處所開設及管理注意事項

臺中市政府臨時避難收容處所開設及管理注意事項


105年4月21日中市社助字第1050039362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臨時避難收容處所開設及管理注意事項依據災害救助法、社會救助法、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臺中市臨時避難收容處所設置作業要點及臺中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順利收容安置避難居民,並加強本市臨時避難收容處所開設及管理能力,提昇災害救助工作效率及品質,進行整備、應變與復原等措施,以期預防或降低市民生命財產損害,特訂定本要點。


三、臺中市政府臨時避難收容處所開設及管理注意事項,主辦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四、臺中市政府臨時避難收容處所開設及管理注意事項,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


五、臺中市政府臨時避難收容處所開設及管理注意事項,協辦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都市發展局、教育局、建設局、交通局及水利局。


六、依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定義,災民收容是指在災害事件中提供災民收容所、基本初期救助、救濟物資配送以及相關服務之工作。


臨時避難收容處所是中途安置應變方式,以提供暫時性安全停留之處所,設置期間以兩週為原則,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七、臨時避難收容處所之設置及平時管理任務如下:


(一)整備規劃:


1.各區公所應自行檢視擇定轄內適合建物場所名冊,送社會局彙整後提都發局檢視,以安全尚無疑慮之建物場所設置為臨時避難收容處所。


2.協辦機關應配合臨時避難收容處所之規劃與整備。


3.各區公所依臺中市臨時避難收容處所設置作業要點辦理。


4.考量重大災害,避難收容空間不足時,應針對非公共建物空間,如戶外停車場、廣場、宗教場所等空地協調災時無償徵用,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協調規劃。


(二)登錄:各區公所應隨時對臨時避難收容處所進行檢視與整備,於有變更、刪除或新增處所時,應將臨時避難收容處所相關資料報本府社會局備查,並於衛生福利部重大災害民生物資及志工人力整合網絡平台管理系統登錄正確資訊。


(三)修建充實:臨時避難收容處所相關設施設備由各該權責機關負責,於平時必須進行設施設備修繕或改建等事宜,並定期報送相關資料至社會局進行彙整。


(四)宣導:為使市民及位於災害潛勢地區居民能於遭遇天然災害時得以及時避難,各區公所應繪製簡易疏散避難地圖,並以多元方式進行宣導及公告(宣傳單張、區公所跑馬燈、網頁資訊、活動宣傳等),並於臨時避難收容處所周邊設置明顯告示牌及指示牌以廣為周知。


(五)能量計算:依臺中市臨時避難收容處所設置作業要點核算。收容處所收容人數核算應以收容處所面積扣除公共設施占用面積後實際平面空地面積,採每人二平方公尺計算最大收容人數。若因扣除公共設施占用面積困難,得依收容處所面積以4平方公尺收容1人計算;另緊急避難時,得以2平方公尺公1人避難使用。


(六)安全規範:


1.列冊之臨時避難收容處所之公有建物(含民生物資儲備處所)監管單位應定期依規提供消防、公共安全等資料予公所,並配合區公所與本府執行設施設備之定期檢查。


2.學校或公有建築新建時應考量災時社區之避難功能,充當必要之收容避難處所。


八、臨時避難收容處所開設時機及管理機制如下:


(一)開設時機:


1.因應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火災、爆炸、毒性化學物質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2.於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裁(指)示開設收容所後,各區公所應於一小時內指派工作人員至現場辦理報到程序,受理災民登記。


(二)災民避難收容所之開設,由各區公所指定之臨時避難收容處所,如各級學校之禮堂、體育館、里活動中心、社區活動中心優先使用;對老人、嬰幼兒、孕婦、產婦及身心障礙者等應優先協助。


(三)災害緊急避難時,由民政、警政及消防單位負責疏散撤離任務;臨時收容時由各區公所派駐點人員與在地里長為工作人員,得經區公所與學校、非營利組織協調同意後由該單位支援開設人力,負責相關管理工作。其他自發性的民間或縣市單位,應都由該避難收容處所的負責人統合調度。


(四)各區公所災民臨時避難收容處所開設後,依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之任務編組,置負責人一人,分設綜合作業組、物資管理組、關懷照顧組、治安組及人力資源組,每組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得視需要增減組別。


(五)各區公所應於接獲災民收容安置通報後,立即回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並通知使民眾周知,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及方法引導災民前往避難。


(六)為快速有效執行收容任務,短期收容依據臺中市緊急災民收容中心標準作業程序辦理。中長期收容作業依臺中市政府災民中長期避難收容國軍營區作業要點辦理。


(七)各區公所應為相互聯盟支援,並依「臺中市社政人力區域聯盟運作表」支援順序,協助辦理救災工作。


(八)若因特殊弱勢災民不適合收容於避難收容處所,應另行規劃安排照護條件較佳之安置處所或社會福利機構。


九、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物資儲備與設備管理由各區公所辦理民生物資儲備依臺中市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糧食及民生用品儲存作業要點辦理;其管理規定依臺中市災害救助物資管理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二)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示撤除收容所後應辦事項:


1.協助收容民眾返家。


2.避難收容處所之剩餘物資盤點及轉發。


3.避難收容處所空間之復原及清潔。


4.辦理災後檢討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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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警政消防,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1
  • 發布日期: 2017-10-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