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大里區公所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105年4月20日里區民字第1050010706號函訂定
一、大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執行臺中市大里區(以下簡稱本區)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特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臺中市大里區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區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二)本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與修訂等相關事宜。
(三)本區災害防救相關法規制(訂)定與修正建議。
(四)本區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五)本區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與檢討。
(六)辦理區公所災害防救演習、教育訓練及防災宣導推廣。
(七)辦理本府相關機關交辦或列管與災害防救相關之業務。
(八)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副區長兼任,承區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襄助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其餘人員由民政課、社會課、公用課、農建課、人文課、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及會計室等課室各派一人兼任。
四、本辦公室應定期召集所屬成員召開工作會議,協助重要災害防救政策及相關課室工作進度之審查,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與會。
五、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