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大里區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里區民字第1010032794 號函訂定發布
壹、臺中市大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動大里區(以下簡稱本區)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規定,設臺中市大里區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貳、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災情通報等災害緊急應變及整備措施。
四、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頃。
參、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長各一人,分別由區長、副區長、主任秘書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人,由本區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民政課長。
二、社會課長。
三、人文課長。
四、農業及建設課長。
五、公用課長
六、秘書室主任。
七、人事室主任。
八、會計室主任。
九、政風室主任。
十、大里區清潔隊長。
十一、消防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大隊長。
十二、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所長。
十三、大里衛生所主任。
十四、台中後備指揮部連絡官。
十五、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里電力服務所。
十六、台灣自來水股份公司大里服務所。
十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
十八、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里服務處。
十九、其他機關及本所主辦相關業務承辦人。
二十、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肆、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公民營事業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報視實際狀況,得邀請本區各里辦公處派員列席。
伍、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區災害防救專責單位辦理(本所為民政課)。
陸、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柒、本會報決議事頃,以臺中市大里區公所名義行之。
捌、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文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