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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承辦人:林先生、洪小姐 分機:109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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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林先生、李先生 分機:109 、124 諮詢櫃台:100、101、102、107、140、141、142、143、102、140

應備文件:
□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
□全戶戶口名簿
離異後與「前配偶」或「未婚生子與孩童生父」同戶籍(含同址分戶及共同生活戶),非本計畫補助對象
□郵局存摺封面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受補助兒童郵局存摺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子女教育補助:申請人郵局存摺
□高中(含)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法院判決書影本、離婚協議書影本、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媽媽手冊、在監證明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重大傷病卡影本、居留證影本、 非自願離職證明


本扶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者。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者。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單親家庭申請人尚須符合「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致不能工作」之條件,才能以第5款申請補助。)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受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
七、跟蹤騷擾受害者。
八、其他經本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家庭扶助項目:
一、緊急生活扶助。
二、子女生活津貼。
三、傷病醫療補助。
四、兒童托育津貼。
五、法律訴訟補助。
六、子女教育補助之身分認定。
七、創業貸款補助之身分認定。
八、設籍前外籍配偶返鄉機票費。

本補助審核期程約需1個月至1.5個月,敬請耐心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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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生活安全,區里行政,便民服務,一般行政,政令政策,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8
  • 發布日期: 2018-11-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2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