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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急難救助申請

申辦資格(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每年以核發一次為限且同一事由不得重複申請以1次為限)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而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社會局或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申請須知:
申請急難救助金,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各款規定之相關證明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各里辦公處(代轉)提出申請:
一、申請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二、無力負擔喪葬費或醫療費者,應檢附相關費用單據或明 細。
三、符合急難事由之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學生證、在監證明、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求職登記證明及就業輔導證明、失蹤證明、最近三個月內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因法院強制執行判決或命令所核發之財產強制交付令狀、管有令狀或暫時扣押令狀等。)
四、依實際需要得請申請人提供或由受理機關請稅捐機關提供申請者之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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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教育文化,生活安全,區里行政,便民服務,一般行政,政令政策,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1-09
  • 發布日期: 2023-11-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1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