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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孤苦無依老人收容照顧補助(承辦人及分機:陳小姐114、何小姐115、楊小姐116)

申請資格:

(一)失依老人,應符合下列各目之規定:

   1.設定戶籍本市之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

   2.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評估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1)未達中度失能(即未達失能等級4)之孤苦無依者,得依其意願由區公所轉介本市立仁愛之家或本安置局承包之公私安貿易機構。                                                                                              

     (2)未達中度失能且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確實有住房需求者。

   3.安置於本局承包並經評鑑為甲等(合格)以上之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等。

   4.未受僱看護、未接受其他機構收容安置、未受僱有政府提供的其他照顧費用、生活補助或津貼。 

(二)符合長期照顧機構服務之老人:經台中市政府衛生局核定安置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且無扶養義務案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並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確實有專人增加導管費及照顧費用補充需求者。

 

補助標準:

1. 低收入戶未達中度失能之孤苦無依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一萬元整,但安置於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台中市立仁愛之家者,每人人每月補助新台幣五千元整。

2.受補助對象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經本局社工員訪視確認確實有需求者,得另照增加護費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三千元整。

3.第一款第二目之2如此,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確實有需求者,本局得專案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二萬千元整。

4.符合第二款情況,得另增加管道費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五千元整;增加照護費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三千元整。照護費總計補助金額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千元整。

5.原領取之補助或補助負擔本補助標準者,依擇優領取原則,不予核定本項補助。

 

應備文件:

1.填寫申請表。

2.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耆本(請擇一檢附)。

3.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4.檢查表(依機構要求)。

5. 入住證明(未入住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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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生活安全,衛生醫療,便民服務,一般行政,政令政策,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10
  • 發布日期: 2015-09-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