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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住宅租金補助(承辦人及分機:陳小姐114、何小姐115、楊小姐116)

(一)申請資格:
1. 申請人須提交城市列冊之無自有住宅低收入戶且有住房事實者,其住房事實以契約書認定之。2. 申請人及其他低收入戶列冊
家庭成員須皆無自有住宅,且符合下列居住情況:
(1) 無借住、配住及居於三親以內等親屬之房舍。
(2) 未受政府住房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三)未接受政府機關辦理的
優惠住宅貸款,包括承購公有配套房地、辦理公教住宅貸款、廠房建購及修撤住宅貸款及內政部
(4) 須未獲得政府補助住宿費用。
5 )申請人之戶籍地及所住房住宅,均須座落於本市。
(6)所承租建築3.申請人須同時為房屋
契約承租人,惟專核列非低收入戶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協助代理申請之,若皆能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可協助時,得由主責社工協助申辦。

(二)補助原則:
1. 同一列冊之家庭成員如分居兩地址(或兩地址以上)者,以補助一戶為限。2
. 列冊兩戶以上共同居住於同一地址,亦以補助一
3.若專案核列非低收入戶者,該非同住之直系血親有自有居住者亦不予補助

(三)補助基準:
以戶內低收入戶列冊人口數作區分,基準如下:
1.戶內列冊五人以上者:每戶每月補助新台幣四千元
。冊二至四人者:每戶每月報表新台幣三千元。3
. 戶內列冊一人:每戶每月報表新台幣一千元。
前項人口數計算以同一列冊家相同。

(四)應備文件:
1. 台中市低收入戶房屋租金補助申請表。2
.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二份及房屋租賃有效期限須3個月以上。3
. 申請人(列冊)
4 .最近3個月建物類耆本或課稅明細影本一份

(五)辦程序:
1.符合補助採申請制,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檢附應備文件向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申請。2.
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政府時切結未領有發
3.申請人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區公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4. 如未於
租賃
地址有變更者,則應檢附最新租賃契約及應備文件,於十五日內向戶籍所屬地區公所提出重新審查

(六)審查作業:
1.區公所應查調全戶不動產,確認申請人及其他列冊家庭成員是否均無自有住宅,申請人亦得徑行檢附家庭成員之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2.區第二公所應先審查建物類耆本,以核對承租住所與租賃契約是否相符,並確認是否為住宅使用,若該承租建物無第二類耆本,則由課稅
. 房屋房屋位於本市,但非戶籍所在地區案件,需由里需人員走訪查查是否確實有房屋事實。4.
區公所完成資格審查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房屋契約徑送本府住宅主管機關及省中區國稅局。當年度有補助資格取消此類情況時,函報本府住宅主管機關。5. 區公所
應在受理低收入戶申請案件時,一併受理本補助補助申請,俟審查資格核定後,確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則通知申請人備齊應備文件辦理補助補助審查,若核定符合補助補助金者,得溯自低收入戶核定首發日嬰兒補助,申復案件亦同。

(七)補助方式:
1. 由區公所調查、核定後造冊送交社會局按月將補助款撥款入申請者帳戶。2.
補助期間原則 當申請月起至當年十二月止,單獨住房若未到去年十二月期間,僅補助至租賃協議當月止終止。3
. 如申請人死亡,其家庭戶內列人口符合低收入戶補助補貼資格者,可變更申請人,應於死亡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區公司提出重新審查,經審核通過後即續予補助。

(八)獲得本府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覆申請本項補助款之情事,除依法追回已請領之補助費用,若有涉及民、刑事責任人,依法辦。

(九)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4-22289111轉37232王約用人員

(十)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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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10
  • 發布日期: 2016-02-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