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輔助物及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死亡個人時,提供處理喪葬喪葬之人或區公所相關費用之補助。
2.死亡3個月內申請。
(二)補助金額: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實支實付最高3萬元。
(三)應備文件
1.喪葬補助申請書。
2.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死亡證明書或調查相死亡證明書正本1份(除戶謄本或戶口名簿或電子戶籍謄已有登記死亡者免附本)。
3.死亡者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1份。
4.殮葬費用收據本:
(1)買受人與申請人需一致,買受人與申請人不一致時須出具共同委託書。
(2)代辦業者購買受人需契約「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3)品名均需死亡者姓名及殮葬相關費用等,並載明數量及單價。
5.戶籍證明文件:
(1)除戶謄本或有註記死亡者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1份。
(2)申請人與死亡者俱親屬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1份。
6.申請人本人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代辦業者請附公司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7.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金融機構帳戶存冊封面影本;代辦業者請附公司帳戶影本。
八、與死亡者無親屬關係者應備下列文件之一:
(1)符合申請資格之直接委託書(或切結書)。
(2)區公所公告屆滿之公文。
(四)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4-22289111轉37216林社會工作師
(五)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