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臺中市推展客家文化有功人員及單位表揚要點」辦理。 |
二、 | 為表彰社會人士積極參與客家事務,對推動客家文化發展,具有卓越貢獻,足為表率之個人、團體及機關,特訂定上開要點。 |
三、 | 凡設籍本市之個人、經本市立案之團體、本市行政轄區內之機關或學校,請踴躍參選或推薦,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113年3月29日(星期五)止,參選者應檢具參選資料送達本會。 |
四、 | 參選方式分為自行參選及推薦參選二類,如下: |
(一) | 自行參選:以個人、團體、機關、學校名義申請之。 |
(二) | 推薦參選:推薦者須為政府機關、學校(單位)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並應檢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 |
五、 | 表揚類別為客家語言、學術、文史、文學、藝術、公共藝術、海外推廣、文創產業及客庄創生環境營造等九類,獎項有個人獎、團體獎、機關獎及終身成就獎等四大獎項。 |
六、 | 上開獎項經評審委員評定為得獎者,各頒給獎座及證書,並辦理公開表揚,相關參選資訊請詳閱表揚要點。 |
七、 | 檢送「臺中市推展客家文化有功人員及單位表揚要點」及參選者資料表各1份,相關規定及參選文件請逕至本會(https://www.hakka.taichung.gov.tw)-公告訊息-最新消息下載。 |
八、 | 本案聯絡人徐毓雅,電話04-22289111分機52307;資料寄出仍請電話確認是否已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