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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 (承辦人:林先生、洪小姐 分機:109、124)

承辦人:林先生、李先生 分機:109、124 諮詢櫃台:100、101、107、141、142、143、102、140

申請方式:
□請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親送或郵寄,至幼兒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至教育部指定之資訊網站(https://e-service.k12ea.gov.tw)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一、本津貼自一百零八學年度(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補助且開始受理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申請表正本(如下方附件)

□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之身分證、印章

□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幼兒之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詳細記事,不得為省略記事)

□申請人其中一方或幼兒本人之郵局帳戶影本 

□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第2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提供證明文件,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選備文件(請參考申請表)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幼兒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得請領本津貼:

1.有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以下簡稱幼兒)。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前項規定請領本津貼:

1.幼兒就讀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期間。

2.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3.最近年度之所得均未達申報標準或合併或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達百分之二十(或以上)。

四、本津貼補助基準如下:

1.幼兒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第二胎六千元、第三胎七千元。

2.以月為核算單位。

3.中途入(離)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者,以入()園當日起計;當月就讀日數十五日以下者,依第一款予以補助;逾十五日者,當月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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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教育文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22
  • 發布日期: 2019-07-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里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1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