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須知
發佈單位: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台中市大里區公所
1.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受理之調解事項,限於民事事件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且雙方當事人須有爭議存在始得聲請調解。
2.特殊爭議事件,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政府採購爭議,耕地租戶及共有土地之分割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3.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雙方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4.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 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5.聲請調解事件之內容倘涉及公同共有人間之權利義務時,如合夥人之權義關係,繼承人之權義關係,公同共有物之處分等,應得全部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