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及對象:設籍本市有走失之虞者 1.年滿65歲者(年滿55歲原住民)即可申請。 2.未滿65歲者,應擇一檢附以下資料辦理: (1)持有新制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ICD 診斷欄位註記【6】【10】【11】【12】【13】等任一項者。 (2)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定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需符合智能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相關等任一項)。 (3)警察局走失紀錄。 (4)持有重大傷病卡(需符合重大傷病項目第六項慢性精神病項下項目之一)。 (5)失智評估量表(CDR),經評估分數達0.5分以上。 應備文件: 1.申請表及各資同意書。 2.使用人及代辦人身分證正本。 3.身心障礙證明、醫師診斷證明書、警察局走失紀錄影本、重大傷病卡影本或失智評估量表(CDR)(未滿65歲者須擇一檢附)。 4.委託書(代辦人非直系血親者須檢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