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 二、 為辦理強迫入學條例相關作業,受文者潘億龍因招領逾期,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逹,爰依前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逕向本所洽領,逾期即視同送達。